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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会计学校:发生纳税义务不确认收入分录怎么写?

录入:保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1/7/10
摘要: 发生纳税义务不确认收入分录怎么写?保定会计学校告诉你!


发生纳税义务不确认收入分录怎么写?

一、按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商品已发出,增值税发票已开具,虽不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以上就是保定会计学校针对【发生纳税义务不确认收入分录怎么写?】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保定会计学校网站,老师会为大家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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