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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对《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主体法律制度的考点内容整理如下

录入:保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9/13
摘要: 由于经济法需要背诵记忆,不少人表示学到现在,前面的知识点全都忘记了,保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整理了《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考点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知识点梳理

  一、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是基本形式,经常使用,适用合伙人较少的情况。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限制):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决议办法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无例外)。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不可)。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二、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对外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原则,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看法定)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看法定)

  【提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须修改合伙协议,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视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内部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出质(可能导致该财产份额依法发生权利转移):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普通合伙人退伙

  自愿退伙(主动,自愿的意思表示)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提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通知退伙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③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被动,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

  【提示】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提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的效果

  财产继承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要取得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①一是有合法继承权;

  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继承人愿意。

  退伙结算

  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结算作了以下规定: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③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提示】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重大变故的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人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入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人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提示】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对比普通合伙人:如果不能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①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来拒绝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提示】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不得“代位”,不得“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可以用“收益”清偿,也可“强制执行”清偿: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提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六、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权利:

  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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