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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的必备条件

录入:保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1/21
摘要: 今天保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一看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的必备条件。

按照规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收付双方订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经济合同;

第二,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守合同规定;

第三,要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远、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1)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如水产、农机等)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订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待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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