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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

录入:保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0/8
摘要: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3种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换言之,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

1.老项目。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甲供项目。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项目。清包项目,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并非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而是区别于一般计税方法不同的计税方法。因此,以上3项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是建筑企业的自主权,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也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重点并不在于交了多少税,而在于实际上如何影响利润。纳税人必须明白增值税直接影响收入和成本。

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增值税问题,而是交易的价格问题。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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